律师提醒:所有老板/HR,劳动用工年底“避坑重点”请查收!事关考核、年终奖和合同风险

每年年底,都是劳动用工纠纷高发期,本文梳理了企业年终阶段劳动用工方面的“避坑重点”,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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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

年终奖是年底劳资双方关注的焦点,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实务,涉及年终奖案件,裁判机构需审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历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以及相应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已履行考核程序。

按照这些基本原则,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注意三点:

1、明确发放依据:

你需要核查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年终奖发放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

如果制度或合同中有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查阅制度在程序上有没有问题,是否经过民zhu程序,是否公示或者有员工签字确认收悉制度。目的是确认制度的有效性。

如果制度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要了解近年来,有没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

如果有惯例,给员工形成了可预期性,就符合了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虽在制度和合同中无发放的规定,员工要求发放的,裁审机构一般都会支持。

2、完成考核程序

企业要注意在发放前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程序考核,且要有考核记录和依据。

在考核过程中,常见的风险是:

(1)考核标准模糊。比如:考核标准使用"工作态度不端正"、"团队合作精神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等主观性、模糊性表述,缺乏客观衡量指标。

(2)考核程序不当或者无留存证据。

许多企业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忽视程序规范,如不提前告知考核标准、不提供绩效反馈、不允许员工申辩、不送达考核结果等。这些程序瑕疵不仅影响绩效考核的公正性,也在法律上影响考核结果的效力。

3、离职员工除外风险

对于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的员工,是否发放年终奖取决于公司制度。如果制度明确规定“发放日在职” 作为条件,且制度合法有效,则可以不发。反之,如果制度不明,则可能需按比例支付。

相关参考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川高法〔2020〕39号):09.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离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07.年终奖发放

4、注意发放时效

确保按时完成绩效考核并发放年终奖,避免因延迟发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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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提成

提成是企业根据员工(通常是销售、业务类岗位)完成的业务业绩,按照事先设定好的比例或计算方法,支付给其的浮动报酬。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在年终提成方面,企业要注意以下三点:

1、年终提成的依据:

你需要查阅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规定;

没有约定也没有规定的,提成发放缺乏依据。

2、注意提成的计算方法

(1)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有制度按制度,合同与制度不符时,按照合同;

(2)提高提成比利时,可以不征求员工意见;降低提成标准时,需要与员工沟通,并做出合理解释;

(3)未收到销售回款的提成处理:

一是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成以销售回款为发放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

二是如果提成以销售回款为发放条件未作约定,而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的,如该规定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则按照制度执行;

三是在双方未作约定且未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要慎重考虑是否以回款未到而不发提成。法院很可能不支持。

相关参考依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12、提成发放的审查要点

用人单位以销售未回款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抗辩销售未回款属于否定性事实,亦无法举证,只能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销售已回款的前提下,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来确定是否由用人单位对销售回款的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的。

3、员工的实际履行情况

员工的实际履行情况,主要从劳动者与获得客户信息、报价、洽谈、签订项目合同、跟单、发货、催款等环节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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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年终考核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员工调岗调薪甚至去留,必须确保其公平公正。

1、在程序上,要确保公正

绩效考核的指标应合理、清晰,考核过程要透明,并留有书面记录。

如果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必须有充分证据。包括:
(1)劳动合同或者专门的绩效合约需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2)绩效考核制度履行民主协商程序(比如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会议决议等)及公示告知程序(制度签字确认或系统查收)。

2、在实质上,要做到考核权重、项目及打分标准有明确依据,不能随意“拍脑门”。

另外,公司需注意打分人员资质,即应为直接了解劳动者工作表现的人员(如上级领导)。如果仅由人力资源部门评分,缺乏上级参与,则考核结果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当评分差异过大时,公司亦需提供合理解释。

3、确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后,公司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选择培训或调岗作为前置措施。

4、完成培训或调岗之后,用人单位可以再次启动绩效考核。虽然该行为系第二轮考核,同样也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5、如果确认劳动者再次不胜任工作后,用人单位要对现有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评估是否具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具备条件,单位可启动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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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离职管理

年底是员工跳槽的高峰期,也是企业进行人员调整的时期,合同与离职管理风险随之增加。

1、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务必系统排查劳动合同在年底或明年初到期的员工,提前30天启动续签流程。

注意事项: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是高频风险点。实务中,不少公司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系统设置自动提醒,是个不错的办法。

2、在面临“无固定期限合同”场景下,企业要分类管理,控制风险:

第一,架构合同到期预警机制

建立合同到期预警系统,对每位员工的入职日期、合同签订次数、到期日进行自动预警。在员工即将工作满十年或第二次合同到期前至少3-6个月,启动评估流程。

第二,分类管理:

· 核心骨干:对于表现优秀的核心员工,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留住人才、增强核心员工归属感。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公司依然可以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调岗、乃至合法解除。

· 普通员工:提前进行评估。如果计划不再续用,务必在合同到期时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N)。切忌到期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临时性、项目性岗位:从一开始就规划使用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模式,并确保其符合“三性”原则,签订规范的协议。

3、审慎处理劳动关系解除: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对用工单位来讲,风险极高。

必须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民主,且已将相关条款明确告知员工。解除前务必收集扎实的证据,并严格履行通知程序。前边已有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总的来说,中小企业年底用工合规的核心在于 “制度明确、程序正当、记录完整、证据留存”。希望这些提醒能帮助企业平稳度过年底这个关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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