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缺了几项就算无效了?
老周又踩坑了!这次是劳动合同模板惹的祸

劳动合同怎么办?老周很淡定:网上找一份模板,改吧改吧,签!
结果,合同里漏了好几项:
老周觉得问题不大:大家都这么签,能有多大事?
没想到,员工入职半年多,离职后竟然申请了劳动仲裁。
这下老周坐不住了。今天咱们就把这件事说清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9项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单纯漏写某些必备条款,并不当然落入上述无效情形。是否无效或部分无效,需要结合合同内容、订立过程和具体法律规定判断。
法律并不是只告诉你哪里不能做,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相关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相关事项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适用同工同酬原则或国家有关规定。
当然不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以“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终能否得到支持?
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实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以及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是否成立。
所以,实际案例中不能仅凭“缺了几项”就直接得出仲裁结果。应结合证据、具体请求和适用法律逐项判断。

老周一脸疑惑:
“公积金不是大公司的福利吗?小公司也必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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