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实务观察:
猎头挖来的运营总监,入职某医疗企业不到一年,就因绩效考核问题与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
起因是月度绩效考核。他的考核表上,指标由三部分构成:项目性工作(没有明确的计划、目标要求)、态度指标、价值观指标。没有一项可以量化。每个月评分高低,全凭领导好恶。
他很努力,却找不到方向,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好。反观企业,因没有基于战略的绩效分解,也很困惑,挖来的高级人才,到底该怎么用、怎么牵引、怎么激励?
最终,双方通过仲裁结束了劳动关系。企业支付了赔偿金,流失了一位高薪引进的人才,还搭上了招聘成本和仲裁成本。
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的绩效管理体系,从一开始就没有让“考核”变成“共识”。
一、绩效制度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坑点一:把“排名末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这是最常见的违法操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才能解除。单纯的排名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更不能直接解除。
司法实践中,以“末位淘汰”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乎全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坑点二:考核指标没有事先告知员工
年初定了考核指标,但没有让员工签字确认。年底考核时员工说“这个指标我不知道,我不同意”,公司强行按指标打分,员工不认可。
仲裁时,公司拿不出员工确认考核指标的证据,考核结果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坑点三:考核指标主观模糊,无法量化
“项目性工作”“工作态度”“价值观”,这些指标听起来很全面,实际上无法量化、无法验证。员工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才能达标,领导打分也缺乏客观依据。一旦发生争议,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考核结果是怎么来的”。
上述医疗企业的案例,三个坑全部踩中:指标主观模糊、没有事先确认、评分无客观依据。
二、一份能用的《绩效制度》,必须包含六个要素
规定考核周期(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方式(KPI、OKR、360度评估等),以及考核流程(自评、上级评、复核等)。
✍️绩效指标与评分标准
绩效指标基于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分解,指标必须具体、可量化、可验证,却因避免使用“工作态度”“执行力”“价值观”等主观指标。每项指标应有明确的评分标准。
📌注意:绩效指标应在考核周期开始前告知员工,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将考核结果分为若干等级(如卓越、优秀、合格、待改进、不合格),并明确各等级对应的分数区间。
📌特别提醒:避免使用“末位”等可能引发歧视或违法解除的表述。
- ✍️考核结果的应用
调薪: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年终奖、任职资格体系挂钩,应在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薪仅限浮动部分,固定工资调整需协商一致。 调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制度应规定“先进行培训或绩效改进计(PIP),期限一般为1-3个月”。培训或PIP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方可调岗或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关系:只有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且需支付经济补偿。制度中不得规定“直接淘汰”。 绩效申诉渠道:规定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或HR部门申诉,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三、两个容易被误解的问题
💡问题一:员工拒绝在考核表上签字,考核结果是否有效?
员工拒绝签字不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性,但公司需要能够证明考核结果的客观依据。建议在制度中规定:“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认可考核结果。”
同时,考核结果应基于可量化的数据(如销售额、新品销售收入占比、回款、项目里程碑达成),而非主观评价。即使员工不签字,只要数据真实,仲裁一般会采信。
💡问题二:绩效考核结果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依据?
不能。即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也不能直接解除。必须经过培训或调岗,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且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如旷工、打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而非第四十条的“不能胜任”。
合规建议与实操提醒
绩效管理是管理的抓手,是公司和员工之间就目标达成共识的过程,其初衷是激励和改进。
📌一句话总结:目标分解有依据、指标事先确认,考核过程透明,结果应用合法,这四点做到了,绩效才是真正落地。
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法规和政策为准。本案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作为个案裁判依据。如需了解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
最后,想问问各位老板和HR:
你们公司的绩效考核,有没有因为标准模糊或者程序不当引发过劳动争议?欢迎留言分享你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