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大白话—劳动法篇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释义: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最常见的类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自由约定,可以是短期(如 1 年)、中期(如 3 年、5 年)或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且劳动者无法定过错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白话:劳动合同上明确写好了起止日期,到期合同自然终止;但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续签,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降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要给经济补偿。

举例:赵某 2024 年 7 月 1 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 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止。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终止时间,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7 年 6 月 30 日合同期满,若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维持原工资待遇提出续订而赵某不同意续订,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释义: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情形和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 "铁饭碗",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仍可依法解除。

大白话:合同上不写终止日期,没有特殊情况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员工;满足 "连续干满十年"" 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 ""用工满一年不签书面合同" 等法定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它不是终身制,法定情形下照样能解除。

举例:钱某自 2015 年 3 月起在某制造公司连续工作,至 2025 年 3 月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2025 年劳动合同到期续订时,钱某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钱某自己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3、竞业限制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法条释义: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大白话:高管、高技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最多两年内不能去竞争对手那里上班、也不能自己开同类型公司;作为对价,原单位必须按月给经济补偿,不给补偿劳动者可以不遵守,违反约定要支付违约金。

举例:孙某是某互联网公司的技术总监(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离职后 24 个月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自行创办同类业务公司;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孙某支付相当于其离职前 12 个月月平均工资 30% 的经济补偿。孙某离职后第 8 个月即加入一家直接竞争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原公司有权要求孙某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剩余期限的竞业限制义务。


4、劳务派遣

法条释义: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 "雇佣" 与 "使用" 相分离的用工: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负责岗位安排和劳动管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大白话:劳动者和 A 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由 A 公司发工资交社保,却被派到 B 公司(实际用工单位)干活、受 B 公司管理,即 "跟 A 签合同、去 B 干活";派遣只能用于临时、辅助、替代岗位,比例不得超过 10%,派遣工要和正式工同工同酬。

举例:某银行因大堂引导岗位属于辅助性岗位,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公司与李某签订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将李某派遣至该银行担任大堂引导员。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李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银行作为用工单位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李某享有与银行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该用工形式即为劳务派遣


5、非全日制用工

法条释义: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大白话:按小时算工资,每天平均不超过 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 "钟点工" 式用工,可以口头约定、随时终止、不用给经济补偿,工资最多 15 天结一次,一个人可以同时打几份这样的工。

举例:周某是一名在校研究生,与某教育培训机构口头约定,每周三次到机构为学员辅导数学,每次 2 小时,机构按每小时 120 元支付课酬,每两周结算一次。周某每周在该机构工作累计 6 小时,符合每日不超过 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标准,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时机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6、经济性裁员

法条释义: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经济性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应当向被裁减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大白话:企业经营困难、重整、转产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裁 20 人以上,或者裁不到 20 人但占职工总数 10% 以上,要走法定程序:提前 30 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意见,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老员工、无固定期限员工、家庭困难员工要优先留用,6 个月内重新招人要优先招回被裁的人,还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举例:某外贸公司受国际市场冲击,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员工 35 人(占公司职工总数的 18%)。公司提前 30 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实施裁员,优先留用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家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员工,并向被裁减人员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 4 个月后经营好转重新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了此前被裁减的人员。该行为属于经济性裁员


7、经济补偿金

法条释义: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等。

大白话:劳动者没有过错,因单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要按工龄给 "分手费":干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高薪员工按当地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年限最多算 12 年。

举例:吴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了 5 年零 4 个月,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吴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 年零 4 个月按 5.5 个月计算,以吴某解除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5.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劳动争议

法条释义: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 "协商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的程序体系: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裁终局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大白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社保、解除合同、工伤等发生的纠纷;解决路径是先协商、再调解、再仲裁、最后诉讼,劳动仲裁是打官司的必经前置程序,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

举例:郑某与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公司拖欠其 3 个月工资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郑某先与公司协商无果,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仍未达成协议,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中不属于一裁终局的部分不服的,郑某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不得直接起诉。该纠纷即为劳动争议


9、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法条释义:指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大白话:企业内部设立的群众性 "和事佬" 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免费调解本单位劳动纠纷;调解达成的协议有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15 天内调不成可以去仲裁,涉及欠薪、工伤医疗费等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举例:冯某因加班费问题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向公司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口头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任主任)、两名职工代表和两名企业代表组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10 日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在一个月内补发加班费,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若公司到期不履行该协议,冯某可就该加班费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条释义:指由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得起诉,只能在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时,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大白话:国家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准司法仲裁机构,由劳动部门、工会、企业方三方代表组成,仲裁不收费;一般案件 45 天内裁决,不服的 15 天内可以起诉;小额讨薪、工伤医疗费和劳动标准类案件实行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即对单位生效,劳动者仍可起诉,单位只能申请中院撤销。

举例:陈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追索被拖欠的工资 1.2 万元(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并在受理后 40 日内作出裁决,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工资 1.2 万元。该争议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裁决书作出即对公司生效;若陈某不服,仍可在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而公司不得直接起诉,只能在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时,30 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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