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预告:你的车开启了"智能驾驶"功能,在高速上自己开,突然前方有一辆静止的事故车,系统没识别到,你撞上去了,造成一人死亡。警察来了,责任算谁的?
01 一个真实的悲剧
2025年6月10日中午,福州市三环快速路。
驾驶员邱某某驾驶一辆搭载L2级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的小型轿车,将车速设定为96公里/小时后,放松了对路况的关注。前方突发交通事故——一辆货车失控侧翻,正停在车道上等待救援。
邱某某所依赖的辅助驾驶系统未能及时识别前方静止的事故车辆及现场人员。直至系统发出减速提示音,邱某某才猛然回神并紧急制动,但因距离过近、车速过快,车辆在不到两秒内撞上货车及现场人员。
事故造成被害人乔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受损。
"我以为开启了智能驾驶就可以放松警惕,没想到酿成这么大的悲剧……"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2月普法案例)
核心问题:这起事故中,驾驶员邱某某承担什么责任?车企承担什么责任?保险公司怎么赔?
02 最高院出手:自动驾驶责任的"三层划分"
2026年9月7日,最高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1条专门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的赔偿责任:
原文 | 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数据。" |
这段话拆解成三层责任:
最高院还给了法院数据调取权。
法院可以要求车企提供自动驾驶/辅助驾驶的事件记录数据。这意味着:车企不能以"技术保密"为由拒绝提供事故数据。
03 L2/L3/L4:不同级别,不同责任
自动驾驶不是"全有或全无",而是分级别的。不同级别,责任归属完全不同。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
(来源: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目前的法律现实:
"对于L2级以下辅助系统下,人类驾驶员仍是最终的责任主体。对于L3有条件自动驾驶体系,在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责任在于生产者或平台;在系统发出接管信号后,驾驶员有及时接管的任务,驾驶员因接管不及时或怠于接管的仍然需要负责。对于L4级以上事故,除驾驶员在极端情况怠于履行上报义务,主要责任在于生产者和平台。"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谢文敏教授,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经营报》采访,
简单来说:L2时代,驾驶员是"背锅侠"。L3时代,责任在"系统运行"和"人工接管"之间切换。L4时代,车企是"背锅侠"。
04 案例一:L2辅助驾驶,驾驶员全责
沈某AEB案
沈某从海某公司购买一辆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辅助驾驶系统的汽车,驾驶时与横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沈某认为AEB系统未启动,属于产品质量缺陷,请求退车并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AEB系统仅为辅助驾驶系统且遵循'驾驶员指令优先'原则,认定应由沈某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央视网/光明网2026年3月3日报道,
吴某ProPILOT案
吴某购买配备ProPILOT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其父驾驶时在高速上发生追尾事故,事发时ProPILOT功能未起到保持安全距离的作用。
吴某认为车企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某公司已在说明书中将自动巡航系统的性能和警示规范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不存在欺诈行为。"
孙某无证驾驶+辅助驾驶案
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启用辅助驾驶功能,追尾碰撞货车。
孙某辩称:开启自动驾驶后本人没有实施驾驶行为。
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驾驶自动化系统仅具有驾驶辅助功能,事故责任应归咎于驾驶人孙某而非驾驶自动化系统。"
(来源:同上;该案被写入2026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三个案子的共同信号:在L2级别,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驾驶员始终是第一责任人。即使系统存在功能局限,只要车企在说明书中如实告知了,责任仍在驾驶员。
05 案例二:理想NOA失控——数据之争
2026年1月,青岛车主周女士驾驶理想L6 Pro汽车,在开启导航辅助驾驶(NOA)状态下,于红绿灯路口起步后突然向右偏转,压实线撞上邻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周女士因违规变道负全责。但周女士质疑:车辆在开启NOA状态下突然失控,且未发出接管预警。
更关键的问题:数据。
周女士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要求提取车辆后台数据。理想汽车回复:无法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辅助驾驶数据,原因是受限于车端存储能力和回传机制,辅助驾驶详细数据需在事故后主动触发回读,否则将被后续数据覆盖。
(来源:经济参考报,2026年2月26日)
这个案子暴露了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数据存储义务。
2025年2月,工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要求:
"企业应健全事件事故数据记录和存储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2027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进一步规定: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应满足相适应的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监测要求。"
车企单方面宣称"无法提供数据",已经不符合监管方向。
第二,举证责任。
在L2级别事故中,驾驶员要证明车辆存在缺陷非常困难——因为数据掌握在车企手里。如果车企不提供数据,驾驶员几乎无法完成举证。
最高院意见第11条给了法院数据调取权,但问题在于:如果数据已经被覆盖了,法院调什么?
第三,警示说明义务。
理想汽车将事故原因指向"冬季午后低角度阳光直射场景",称辅助驾驶传感器在极端光线条件下识别存在局限性。但问题是:这种局限性是否在销售时以清晰、具体、可被理解的方式告知了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负有警示说明义务。如果车企把技术局限隐藏在冗长的用户手册中,而在宣传时大肆渲染"智能""自动",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06 产品缺陷怎么认定?四个维度
根据最高院意见第9条(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认定AI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综合考量:
(来源:《意见》第9条)
特别警示:车企如果在宣传中使用"自动驾驶""无人驾驶"等词语,而实际产品是L2级辅助驾驶,可能同时触发《意见》第11条第3款的虚假宣传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
07 合规清单:车企义务
08 律师能做什么
09 从"驾驶员负责"到"系统负责"
自动驾驶的法律进化,本质上是一场责任主体的转移:
• L2时代:驾驶员是"背锅侠"。系统只是辅助,人永远是最终责任人。
• L3时代:责任在"系统"和"人"之间切换。系统运行时车企负责,接管不及时驾驶员负责。
• L4/L5时代:车企/运营平台是"背锅侠"。人只是乘客,系统才是司机。
最高院这份司法解释,正是在L2向L3过渡的关键节点上,给出了分层、分类、分级的责任规则。
对车企而言,合规需要升级:数据存储、警示说明、宣传规范,这三件事做不好,技术越先进,法律风险越大。
本文为合规科普,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