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后商家拖延退款 法院判平台连带清偿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今日报道,缴纳保证金本是平台约束商家、为消费者兜底的一道防线,但现实中也可能失灵。一旦商家保证金账户没有余额可供扣款,消费者就可能拿不到应有赔付。针对这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回应消费者权利保障和电商平台监管责任等实践难题。
2025 年 1 月 12 日,小房夫妻两人花费 1566 元,在北京某电子公司运营的商城平台网购了一个洗衣柜。2 月 13 日,小房向商家提交退货申请,商家当日同意退货,但商品退回后始终拖延退款。
法院审理查明,某商贸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28 日起在平台累计营业收入超 34 万元,而平台经营者北京某电子公司仅为其设置 1000 元基础保证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敏表示,该平台规定每家商户入驻时需先交 1000 元基础保证金,后续随着成交额上涨,还应按阶梯标准提高保证金。但从案件情况看,这家商户营收已达 30 多万元,平台却未按规定上调;且该店此前多次被消费者投诉并出现赔付情况,平台也没有额外加收风险保证金、临时保证金以防范风险。
商户资金流水显示,每次经平台扣划赔付消费者后,店铺钱包余额均被全额提现转出,店铺长期无可用资金。平台后续核查确认,这家商贸公司存在售假行为。由于商户保证金不足、店铺账户无余额,两名消费者的退款诉求无法通过平台保证金渠道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张茜娟表示,平台对入驻商户的经营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是有责任的。蒋敏表示,本案中,平台掌握商户全部经营流水、资金动向、投诉记录,管控能力远非普通消费者可比。平台明明能够发现商家售假,仍在每次赔付后允许商户把账户钱款全部提走、躲避赔钱;既没有上调保证金,也没有收取风险保证金,更没有管控这种异常提现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想索赔却没有资金兜底。因此,电商平台应与商户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小房夫妇退还货款1566元及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台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商贸公司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苏蓓表示,此案判决丰富了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必要措施”的内涵,明确了平台管理义务的必要性与持续性。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赔付义务时保障消费者求偿的兜底资金,是否充实、有效直接关系求偿权能否实现。本案认定厘清了平台管理义务的内容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
张茜娟认为,此案判决还确立了与平台数据优势相匹配的“应当知道”认定标准。在同类纠纷中,平台多以“不知情”“保证金不足非平台行为”“平台已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等为由抗辩。本案明确,“应当知道”的认定应与这一优势地位相适应,平台不得以系经营者单方行为、客观状态为由免责。据此,本案将归责的知道要件从平台的被动知情提升为基于数据优势的主动注意,为破解此类案件中平台抗辩的认定难题确立了可循的规则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