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处理大量企业融资、担保追偿、批量债权处置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经营者存在一个普遍认知误区:只要担保合同盖了公司真实公章,公司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公章≠担保必然生效。2026年资本市场爆出ST荣科7.85亿元巨额违规担保事件,担保总额已经超过公司全部净资产,直接触发ST风险警示。这起上市公司踩下的担保大坑,同样值得广大中小企业引以为戒。
01
该案中,ST荣科前任控股股东利用自身控制权,在没有召开董事会、没有召开股东会、未形成任何合法内部决议的前提下,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累计违规担保余额高达7.85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102.91%。这笔凭空产生的巨额或有负债,让公司计提大额预计负债,业绩出现巨亏,部分银行账户遭到冻结,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小投资者权益严重受损。
很多企业老板会疑惑:公章是真的,合同也签了字,为什么公司不一定担责?这就是公司担保独有的程序性法律门槛,也是很多生意人极易忽略的关键点。
(一)新《公司法》明确担保表决硬性规则(2024-07-01 施行,第十五条)
1.普通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交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担保):必须提交股东会表决,关联股东必须回避,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担保行为才具备合法基础。
律师提醒:是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不是股东人数过半,实务里大量民营企业在这里理解出错。本案正是关联担保,全套内部决策程序完全空白,公司治理形同虚设,最终酿成巨额债务风险。
(二)上市公司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更高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债权人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能只收下盖公章的合同,必须核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决议公告,依据公告签订的担保合同,才对上市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哪怕是银行这类专业金融机构,仅仅拿着真实公章,也不能直接推定自己属于“善意相对人”。没有履行公告核查义务,上市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该裁判规则在近年大量上市公司担保纠纷判例中已经反复体现。
(三)大股东掏空企业的典型模式
本案也是控股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典型样本,行业内所说“掏空三件套”:违规担保转移债务风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公允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在本案中均有体现。
新《公司法》增设财务资助禁令:未经合法表决,公司不能为收购自身股权提供借款或者担保。董监高履职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这套法律规则,并非只约束上市公司。民营企业为股东、实控人做担保,同样必须遵守股东会表决、关联股东回避的法律要求。很多中小企业家族式经营,老板一拍脑袋就拿公司给自家其他企业担保,不做股东会决议,诉讼时极易爆发风险。
02 多方主体责任厘清:出了事,谁来承担后果?
1.出借人、金融机构(债权人):接受企业担保,不能只收盖章合同,务必核对企业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面对上市公司,一定要检索官方披露公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担保有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最后出现钱借出去、担保落空的局面。
2.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放任违规担保发生、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公司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追责。
3.中小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投资者可以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
4.提供担保的企业:没有内部决议不等于担保直接无效。法院裁判核心标准,要看债权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善意相对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如果债权人明知缺少决议仍然接受担保,企业可以据此抗辩;但如果企业自身印章管理极度混乱,也可能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03 实务风控:搭建三层防火墙,避开商事担保陷阱 结合大量担保纠纷办案经验,不管是对外提供担保,还是接受第三方企业担保,中小企业可以建立三层风控屏障,提前规避重大债务风险。 第一层:审慎评估主债务本身风险担保依附于主借款合同而存在。在提供或者接受担保之前,要查清基础交易背景,评估债务人实际履约能力。根据《民法典》第388条,如果主借款合同本身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责任也随之消灭。不要只盯着担保方有公章,忽略债务人本身还款能力。 第二层:担保内部决策不能走形式,拒绝事后补决议企业对外担保,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走完审议流程。如果是给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关联担保,严格落实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完整留存会议记录、表决签字、签到材料。实务中大量企业,发生纠纷之后才临时补做决议。事后倒签的纸面决议,诉讼中很难被法院采信。决议文件不是应付外人的摆设,是保护企业免于无端背负巨额债务最重要的法律屏障。 第三层:管好公章,签约前完成材料核验完善企业用印审批台账,大额担保文件设置单独审批权限,杜绝“老板口头交代就直接盖章”。站在债权人角度:签约前务必核验章程、完整决议文件;若是上市公司,必须调取公开披露公告。站在担保人角度:重大担保没有走完审批流程,坚决不予盖章,防止出现越权盖章带来的巨额或有负债。
04 律师结语
现实当中,不少企业经营者简单把担保理解成“盖个章、签个字”,轻视内部程序合规,最后把整个企业拖入债务泥潭。合规不是企业额外成本,而是防范重大债务风险的保命手段。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广大中小企业,处理大额商事担保,务必守住决议程序这条底线,把证据意识贯穿交易全程,才能真正隔离经营风险。
<本文为律师实务普法,不构成个案诉讼代理意见,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全部证据材料综合研判。我团队主要办理商事担保诉讼、企业常年合规风控、担保追偿及批量不良债权处置业务,立足黄石,可承接武汉及全国疑难融资担保类纠纷,也可为企业量身搭建担保审批、用印管理、债权催收全流程风控体系。企业在融资、担保、合同合规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咨询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