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稳步推进数据产权登记

2026年08月06日 04:50
央视新闻8月6日消息,国家数据局正稳步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加快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7月发布,明确统一登记对象、类型、流程、审查标准、效力和系统,推动“一次登记、全国通用”。

据央视新闻报道,记者今天从国家数据局了解到,目前,国家数据局正稳步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加快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

报道介绍,数据产权登记可简单理解为为数据这一无形资产出具“身份证明”,类似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给房产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有需求的主体可以在按程序遴选的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登记数据产权,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国家层面统一登记对象、登记类型、登记流程、审查标准、登记效力,最终实现“一次登记、全国通用”,降低数据流通使用成本,让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发挥出“乘数效应”。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已于今年7月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建设过程中,将规范统一作为重要原则,推动实现“六统一”。

一是统一登记对象。明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均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对于登记对象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的数据,以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也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二是统一登记类型。明确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5种登记类型,满足登记申请人初始确认、流转变更、延续终止等不同权属确认需求。

三是统一登记流程。明确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的、可信可管的登记机构,统一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四是统一审查标准。明确登记机构要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同时对所开具登记凭证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 五是统一登记效力。 明确支持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中,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可信证明。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

  • 六是统一登记系统。 明确建设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汇集登记结果等,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支撑登记结果在全国的互认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