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玩手机被开除 法院判公司赔偿11万元
职场人导航 8 月 4 日消息,据央视新闻今日报道,上班族中有个流行语叫“摸鱼”,指在工作时间偷偷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比如玩手机、逛网站、闲聊等。有人认为,紧张工作之余偶尔“摸鱼”放松一下很正常,但江苏南京上班的林某却因此被公司开除,并将公司告上法庭。
林某于 2020 年 8 月入职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25 年 1 月,她结束外派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林某称,坐班期间公司未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只要求她完成竞品调研并每日提交工作报告。2025 年 2 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林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涉案公司代理人表示,自 2025 年 1 月 17 日起,公司发现林某多次迟到早退,在岗期间擅自离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已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该公司员工手册条款规定,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给出的解雇理由,林某在法庭上予以反驳。她表示,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互联网行业,“离不开手机”,做的是 App 产品,需要实时调研和研究并撰写报告,“不能说看我碰手机就说我在‘摸鱼’,这不合理”。她称自己每天都有提交工作日报,写明看过哪些竞品报告的总结。
林某表示,她曾向公司询问解雇的具体事由,但公司一直未回复。劳动纠纷经仲裁无果后,林某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025 年 12 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的行为与工作无关,构成违法解除,判令公司支付林某工资、赔偿金等共计 111,976.67 元。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依照员工手册开除林某并无不当,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来自办公楼层摄像头统计。其称,2025 年 1 月 17 日至 2 月 5 日,林某共有 14 次违纪行为,包括离座 9 分钟、与同事说话 4 分钟、迟开电脑 8 分钟、看手机、提前 3 分钟离岗等。
对此,林某并不认同。她表示,自己的工作地点在四楼,打卡地点在一楼,进入后还要乘扶梯到三楼,且三楼有门禁,必须持门禁卡才能进入,但她没有门禁卡,因此每天都需要等待,所谓“迟到”并非事实。
林某还称,短暂离座属于如厕、饮水等正常需求。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只有画面,没有现场声音,无法确定她查看手机的内容,以及与同事聊天的具体内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单从视频来看,林某的这些行为不足以直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刘懿表示,考虑到公司未安排林某具体工作任务,她自行从事网络类竞品调研,因此查看手机、与同事交流,是完成调研工作的客观需要,而非典型意义上的“摸鱼”“划水”,公司主张林某违纪,证据不足。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从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林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刘懿还表示,即使林某的行为确有可议之处,但这些行为持续时间短暂、频次也不密集,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据此行使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依据不足。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协作,人不是机器,短暂放松属于正常的生理与心理需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如同机器一般持续输出而无片刻喘息,既不现实,也不近人情,更不符合劳动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法院审理查明,在该公司给林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仅写有“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并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却未列举具体违反事项,且公司未给予林某任何申辩说明的机会,就解除劳动关系。
林某自 2020 年入职以来,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从未收到工作表现不佳的反馈。同时,在长达一个多月的坐班时间里,公司对她的工作状态也未给予任何反馈。
法院审理认为,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用工管理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本案中,对于林某的行为,公司未能及时提醒,也未能给她申辩的机会,直接以监控片段作定性处理,整个流程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缓冲。
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和证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用人单位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解除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构成违法解除。一审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 11 万多元,本院予以维持。